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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策法规
2007-12-04 16:13  文章来源:海峡两岸经贸交流协会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
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台办,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促进海峡两岸专业技术人员的交流与合作,经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从今年起再向台湾居民开放15类(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现将开放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放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15类(项)专业名称分别为:经济、会计、卫生、计算机技术与软件、质量管理、翻译、拍卖师、执业药师、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含珠宝评估专业)、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和注册税务师。

  二、自本通知发布后,凡符合上述15类(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台湾居民,均可按照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在大陆的任何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专业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报名并参加考试。

  三、需要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的台湾居民,应按照人事部办公厅发布的本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要求,并根据所在地的省级相应专业考试考务管理机构规定的报名日期、程序和相关要求,到当地考试报名机构办理考试报名手续。

  四、在报名时,台湾居民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凡本专业考试报名条件中有专业学历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规定的,还应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和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应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经本专业考试考务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安排考场。申请人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本专业考试。

  五、由于部分专业考试科目的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办法,台湾居民报名和参加同一专业各科目考试的地点应相对固定。确有特殊情况,需在异地报名并参加剩余科目考试的,在报名时应按规定向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提交本人上次参加本专业考试的档案号,以便合成考试成绩和颁发资格证书。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台办和相应专业考试管理机构,应积极做好台湾居民报名参加新开放的15类(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相关准备工作,并继续做好已开放的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资格和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相关工作。在开展台湾居民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确保台湾居民顺利有序地参加相应专业的考试。

  本次开放考试的15类(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制度规定中,有关条款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人 事 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台商如何应对大陆退税调整


  中国大陆决定七月一日起再次大幅调降多项商品的出口退税率,这些势必对以外销为主体的大陆台商产生较大影响,但抑制经济过热,减少贸易顺差的功效,从长远来看,对大陆台商的生产经营也会产生积极的作用。

对外销台商影响大

  今年以来,由于诸多商品的外销形势太过顺畅,不少进口国家对与大陆的贸易失衡明白表示不满,中国大陆已相继调整不少个别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对于多达近三千项商品的出口退税调整措施,一些外贸专家以及台商都认为会对经营企业构成严重影响。譬如从事制鞋业的台商即认为,这几年来,因为原物料价格飞涨,工资也飙升,不少台商的经营已不再如往昔般占有优势,反而是依赖微薄的出口退税勉强维持,如今出口退税率大幅调降或取消,经营可能沦为无利可图乃至亏损,其它预料可能受到重大打击的尚包括钢铁、水泥、服装、鞋帽业者。

  我国商务部公布去年大陆外资企业出口总值排名前100强,台商在前十名中占据一半名额,其中鸿海转投资的鸿富锦精密工业以82.68亿美元抡元;广达转投资的达丰与华硕转投资的名硕分别位居第三、五名。

台商自身如何应对?

  产业转移提上日程 据《工商时报》报道,由于中国大陆近年不断调降出口退税,对外销型的台商来说已造成一定压力,为求生存,部分台商已着手将前端生产线移往成本较低廉的地方,在该地完成工序后,再运送到原来工厂进行后端作业,藉此分担出口退税率调降所带来的冲击。

  产业转型迫在眉睫 今后台商必须面临愈来愈辛苦的经营环境,唯有努力在研发和市场开拓能力上不断提升,方能在激烈竞争中杀出一条血路。

大陆助台商过难关

  中央雪中送炭破解“融资难”助推台商转型升级

  “经过二十年的积累发展,大陆台资企业已走到了转型升级的关节点上,而破解懭谧誓褣就成为扶助台资企业上台阶、上档次的重要懲剖謷。”IT界知名台商、东莞数码产业协会会长叶宏灯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这样说。在大陆投资面临“融资难”的主要是中小台资企业,破解“融资难”是中小台资企业升级转型的关键。

  香港经济导报日前刊登台湾问题专家朱磊的文章《大陆为台商融资促成投资新模式》指出,台商早期投资大陆都是“台商出资出经理、大陆出人出土地”的模式。经过20多年的发展,现在大陆不仅“出土地、出劳力”,还“出资金、出人才、出技术”。从未来发展趋势看,台商投资大陆的模式将越来越多地向“台商搞管理、大陆搞配套”方向发展。

相关链接: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际惯例。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进一步取消了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
  降低了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将10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政策。

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发展历程一览

● 1985年3月国务院发布通知,规定从1985年4月1日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
● 1994年1月改革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
● 1996年中国政府将出口退税率从11%、13%、17%分别降为3%、6%、9%。
● 1998年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出口退税率逐步提高,出口商品的综合退税率由原来的6%提高到15%。
● 2002年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出口退税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 2003年由于经济局部过热,出口欠税严重,政府将出口退税率由15.5%调整到12.51%。
● 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的通知》正式出台。
● 2006年1月1日起取消多项皮革类原材料的出口退税政策,并下调了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 2006年9月15日起142个税号的钢材、部分有色金属材料、纺织品、家具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下调;有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出口退税率上调。

  2007年4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进出口税则(2007年版)第72章中的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等76个税号出口退税率降为5%;型材、盘条等另外83个税号的钢材产品则取消出口退税。

加工贸易限制目录将每年调整一次


  2007年8月9日,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司长王琴华在“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中指出,今后大陆将每年调整一次加工贸易禁限类商品管理目录,并且希望能够建立一种透明度比较高的、给企业一定事先预知的动态调整机制。

  2007年7月2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共涉及1800多个税号的商品,是比较大的一次宏观调控措施。海关总署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司司长何力表示,此次调整与1999年的调整不同,后者更多的是规范加工贸易的管理,这次则是大陆主动适应国际国内形势背景的表现,更多的是从今后加工贸易乃至整个贸易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考虑问题的。

  王琴华表示,“实际上,这次1800多个税号的限制类目录,涉及出口额大概在300亿美元,所缴的保证金按现在国家确定的,比如1年期贷款利息算,真正的财务负担只有6亿元人民币,这6亿元人民币摊到东部这些企业上,平均来说不是太重。”对东部地区来说,还是要变压力为动力,要客观地看待这次政策调整给自己带来的影响,加快转型升级。

商务部等部门赴粤调研加工贸易新政对台商的影响


  商务部、海关总署、经贸部、国台办8月份赴广东省进行联合调研,了解台资企业受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影响情况。

  大陆近期对加工贸易政策进行了调整,商务部、海关总署七月联合发布二○○七年第四十四号公告,公布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製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共计一千八百馀个商品税号,佔全部海关商品编码的百分之十五。此外,对于列入限制类的商品还将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运转管理。此次加工贸易政策的调整,使台商需利用多馀资金来垫保证金,经营成本有所增加。

  据了解,广东省有关部门已通过有序引导台资企业向东西两翼及粤北山区转移,尽量减少新政对台企造成的冲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8月2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3日海关总署批准、1999年3月26日厦门海关公布的《厦门海关对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的管理,维护交易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海峡两岸民间商品交流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是经国家批准在厦门市翔安区大嶝岛内专门设立,用于开展对台民间小额商品交易活动,并且实行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

  第三条 对进出交易市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以及交易市场的有关场所,海关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交易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五条 台湾船舶及其人员运输或者携带进入交易市场的货物仅限产于台湾的土特产品、生活日用小商品以及旅游商品(具体清单详见附件)。国家限制进出口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从台湾进口到交易市场的台湾产卷烟,可以免于交验《自动进口许可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交易市场。

  第六条 进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运进交易市场货物的品名、数量、价格等,并且按照海关要求交验有关单证。

  第七条 进入交易市场的人员每日携带出交易市场的台湾商品总值在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超过人民币3000元的,超过部分按照一般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从交易市场携带出的台湾商品中,每人每日带出的香烟不得超过4条(800支),酒精度在12度及以上的酒类商品不得超过4瓶。

  第八条 从境外运入交易市场的货物和从交易市场运往境外的货物列入进、出口统计。从交易市场内运往市场外的货物,实施单项统计。

  第九条 对台小额贸易公司从交易市场采购商品进口、台湾居民从交易市场采购商品出口以及进出交易市场专用码头的船舶,由海关按照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发布的《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条 在交易市场与专用码头之间运输台湾商品的运输工具,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且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3日海关总署批准、1999年3月26日厦门海关公布的《厦门海关对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附 件 :

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商品经营范围

  一、粮油食品类,包括粮油制品、食用动物及其产品、食用植物及其产品、水产品、食品制成品。

  二、土产畜产类,包括茶叶、咖啡、可可、香调料及香料油、山货、畜产品、烟类。

  三、纺织服装,包括纺织品、丝织品、服装。

  四、工艺品类,包括陶瓷、地毯及装饰挂毯、工艺品。

  五、轻工业品类,包括家用电器、箱包及鞋帽、文体用品、日用五金器皿、钟表、家具、日用杂品、纸品。

  六、医药品类,包括中成药、药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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