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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询问合资合同与合作合同有何区别
2005-12-07 10:02  文章来源:华夏经纬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台商李先生问:台商在祖国大陆投资开办合作经营企业,因经营问题与合作方出现了履约纠纷,在法律仲裁或诉讼上能否援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到底有哪些主要的区别,两部法律各自的适用范围又有哪些呢?

台商在祖国大陆投资办企业,可以有很多种形式的选择,比如有独资的,有合资的,或者合作经营的。不过台商应当注意的是,每一种投资形式它所适用的法律内容是不同的。台商在选择了某一种投资形式之后,就应该遵守相应的法律规范。下面介绍一下合作合同和合资合同有哪些不同。

合资和合作好像只是一字之差,但是它是两种不同的投资形式,同时这两种形式又分别由两部法律来调整,一部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另外一部就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两种企业由两部法律来调整。那么,它讲的是中外,同时法律又规定对于港澳台的投资者可以参照适用这两部法律,就是到大陆境内投资的时候,搞合作企业或者合资企业可以参照这两部法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部法律是全国人大1979年颁布的,是第一部咱们国家直接吸引外资到中国大陆境内投资的第一部法律。在中外合营者的关系上,就是这种合资公司是由外方和中方双方投资建立的公司,在双方的关系上,强调了“四共”的原则,具体说呢,就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和亏损,这是“四共”原则。

至于说到合作企业,这种形式是10年以后出现的,也就是在1988年4月的时候,全国人大又制订公布了一个《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推出了一种新的引进外资的投资形式。对于投资者来说,这种合作企业形式,比合资企业就更为灵活,条件也更为宽松。它就是强调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而突破了我们刚才讲的“四共”原则,合资企业法要坚持“四共”原则: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和亏损。而在合作企业法上,就没有这种要求了,就是如果合作者之间,他们对于投资的条件、产品的分配、收益分配的方式、经营管理方式,双方达成了一个意思表示一致,就是达成一种合同约定,那么法律就是认可的,而并不强调,一定要按照“四共”的原则来处理合作者之间的关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主要区别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强调的是“四共”原则,即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和亏损。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只要双方意思表达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法律制度、法律规范它都有一个自己适用的范围,有一个适用条件,而且在立法的时候,每一部法律事先规定好了,就比如说,我们刚刚提到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它第一条就强调法律是为了外国合作者和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合作经营企业而制订的,它在第一条就明确规定的,那么也就是说,它的法律适用范围就是适用于办合作企业就要适用这部法律,你办的不是合作企业就不要适用这部法律。所以说,如果一部法律它不能够清晰地界定它的适用范围,或者说它的适用范围,在它的适用范围内这部法律不能得到实施,那么这个法律秩序整个就会出现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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